共犯从属性与共同诈骗故意的认定

刑法-191 · 2022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常考 · 265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合谋骗取银行贷款,乙伪造部分贷款材料,又欺骗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银行本息,甲对乙骗保一事并不知情。贷款到手后二人逃匿。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贷款诈骗罪的罪责取决于乙能否成立贷款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93条、《刑法》第198条、《刑法》第25条。
  1. 第一,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与意思联络为必要;
  2. 第二,须有共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3. 第三,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正犯不构成犯罪时共犯亦无从成立。 本案中,甲对乙向保险公司骗保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双方就此不存在意思联络,故甲不负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责任;若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甲教唆乙伪造材料骗取贷款,具有共同骗取贷款的故意,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且既遂;若乙不成立,甲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仅贷款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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