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从属性与共同诈骗故意的认定
题干
甲、乙合谋骗取银行贷款,乙伪造部分贷款材料,又欺骗保险公司为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赔付了银行本息,甲对乙骗保一事并不知情。贷款到手后二人逃匿。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甲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其贷款诈骗罪的罪责取决于乙能否成立贷款诈骗罪。依据《刑法》第193条、《刑法》第198条、《刑法》第25条。
- 第一,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故意与意思联络为必要;
- 第二,须有共同实施构成要件行为;
- 第三,共犯的成立从属于正犯,正犯不构成犯罪时共犯亦无从成立。 本案中,甲对乙向保险公司骗保一事主观上并不知情,双方就此不存在意思联络,故甲不负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责任;若乙成立贷款诈骗罪,甲教唆乙伪造材料骗取贷款,具有共同骗取贷款的故意,成立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且既遂;若乙不成立,甲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仅贷款诈骗罪未遂。
此处 8 个采分点,约 265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回
想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8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