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卡行为的刑法定性
题干
乙明知甲可能用其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长期闲置的银行卡出借;甲果然持该卡收取诈骗款20万元。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乙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且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要件上:
- 第一,主观须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含不确定的未必故意;
- 第二,客观须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第三,须达情节严重。 本案中,乙明知甲可能用卡收取诈骗款仍出借,满足明知;出借闲置卡供甲收款,即为支付结算帮助;赃款20万元入卡,情节严重。且乙与甲事先无通谋、未参与诈骗实行,故不成立诈骗罪帮助犯;虽有观点主张想象竞合或属不可罚的中立帮助,但此类帮助已单独成罪,应依特别规定优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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