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时按比例清偿与追偿

商法-69 · 债权申报与清偿 · 案例题 · 常考 · 24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欠乙100万元,丙提供连带保证。甲已向乙清偿80万元,其后丙被受理破产,丙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10%。乙要求丙承担20万元保证责任。丙应如何清偿?清偿后能否向甲追偿?
结论:丙只需就20万元保证债务按10%清偿2万元,8万元提存额返还丙用于分配其他债权人;丙实际清偿2万元后可向甲追偿2万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企业破产法》第51条。要件:
  1. 第一,主债务部分清偿后,保证责任仅及于未清偿部分;
  2. 第二,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务视为到期,但清偿须按破产分配比例进行;
  3. 第三,追偿范围以实际清偿额为限。 本案套用:乙剩余债权20万元,丙按10%清偿2万元,8万元提存额应返还丙;丙向乙实付2万元后取得对甲2万元的求偿权,若允许丙追偿20万元,甲将被重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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