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题干
甲服装公司与乙布料厂签订布料采购合同,乙尚未交货,甲也未付款。后法院裁定受理甲的破产申请。问:管理人对该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该合同。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适用须具备三个要件:
- 第一,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 第三,由管理人作出选择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对方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可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 本案中,乙未交布料、甲未付价款,双方义务均未履行完毕,故管理人享有上述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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