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对财产与程序的影响

商法-206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308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经营受挫后四处举债,债务到期被多名债权人起诉,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甲公司遂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对甲公司产生哪些影响?
受理破产申请即对债务人的财产与在途程序产生概括性效力。破产受理效力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企业破产法》第16条、《企业破产法》第19条、《企业破产法》第20条、《企业破产法》第21条,影响有四:
  1. 第一,法院同时指定管理人,由其接管财产与营业;
  2. 第二,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受领部分应当返还;
  3. 第三,此前财产保全应予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4. 第四,在途诉讼与仲裁中止,待管理人接手后继续。 本案甲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受理后其财产移交管理人,个别还款不生效力,在途执行让位破产程序,已启动的诉讼暂停,今后新争议集中管辖于受理法院。 受理即冻结:接管、个别清偿无效、保全解除执行中止、诉讼仲裁中止、新诉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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