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委员会无权直接更换管理人

商法-209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7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的管理人在未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情况下,将公司位于A市的土地低价转让。债权人委员会可否以管理人执业不当为由,直接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委员会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2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要件为:
  1. 第一,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 第二,申请更换的主体是债权人会议;
  3. 第三,最终决定权归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依《企业破产法》第68条仅享有监督权,可要求说明情况、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但不能径行更换。 本案中甲公司管理人低价转让土地且未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属执业不当,可提出异议;更换须由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管理人更换指定在法院、申请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在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只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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