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撤销
题干
甲公司资不抵债,于2017年8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于8月15日受理并指定乙律所为管理人。经查,甲公司曾在2016年12月对丙公司的债务作了提前清偿,该债务2017年1月才到期。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该清偿行为?
无权撤销。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破产法解释(二)》第12条,破产撤销权的成立须满足:
- 第一,清偿发生在受理前一年内;
- 第二,清偿的是未到期债务;
- 第三,清偿时该债务仍未到期,受理前已到期的不予撤销;
- 第四,清偿落在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仍可撤销。 本案中,法院2017年8月15日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清偿发生于2016年12月,尚在一年内;丙公司债权2017年1月到期,清偿时未到期,但受理前已到期,且清偿距受理已逾六个月,不符合撤销情形,管理人不应撤销该行为。 一年内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受理前已到期且超出六个月的,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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