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次债务人只能向管理人清偿

商法-65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常考 · 194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甲的债务人乙公司此前欠甲300万元,乙明知破产受理仍将全款汇入甲公司账户,甲公司负责人随即划走该款用于个人消费。问乙的付款能否发生清偿效力?
结论:乙向甲付款不产生清偿效力,其在损失范围内仍负清偿义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要件有三:
  1. 第一,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2. 第二,付款人系债务人的债务人;
  3. 第三,付款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并致债权人受损失。 本案乙明知受理仍直接向甲公司付款,该款被挥霍致债权人受偿落空,故清偿义务不免除,管理人可继续追收。 受理后清偿对象只能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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