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破产原因
题干
甲公司研发智能手表,最初以高性价比抢占市场,其后研发乏力、新品屡出问题,供应商货款与银行贷款到期后多笔债务无力清偿。虽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库存积压、设备老化,财产难以变现。问:甲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具备破产原因,甲公司可以申请重整。规范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本法清理债务;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依本法重整。要件为:
-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本案中,甲公司货款、贷款到期无力清偿,已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库存积压、设备陈旧,财产不能变现,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具有重整原因。 资产大于负债不等于没有破产原因,财产无法变现即可落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指向重整而非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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