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债权的破产申报

商法-143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乙公司此前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甲公司尚欠货款50万元,约定的清偿期在破产受理后数年才届至。问:乙公司是否有权向管理人申报该笔债权?
乙公司有权申报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届清偿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无须等到约定付款日即可申报。要件有三:
  1. 第一,债权成立于受理前;
  2. 第二,清偿期限尚未届至;
  3. 第三,破产程序已依法启动。 本案中,乙公司的货款债权在甲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之前就已存在,满足第一项;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远在受理之后,履行期未到;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破产程序已开始。故该债权于受理时视为到期,乙公司应向管理人申报,但利息自受理时起停止计算。 未到期债权与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一并视为到期,申报不以清偿期届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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