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后未通知的合同解除
题干
法院受理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前,甲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尚未竣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至受理后第三个月,管理人一直未向乙表态,乙已申报债权。问:甲、乙之间的合同状况如何认定?
该合同视为解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自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或者收到催告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要件有三:
- 第一,合同成立于受理前;
-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 第三,管理人二个月内未通知。 本案中,甲、乙的施工合同订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工程未竣工,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受理后逾两个月管理人仍未表态,三项要件齐备,故该合同按解除处理,乙的工程款债权依解除后的关系申报受偿。待履行合同受理前成立+双方未履行完毕+两个月不通知=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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