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新诉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题干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供应商乙公司欲就未获清偿的货款起诉丙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乙还主张双方有仲裁条款,可直接申请仲裁。问乙应如何主张权利,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结论:乙不得另行起诉并申请执行,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仲裁条款的须向选定仲裁机构确认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受理前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续行。
- 第一,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由原法院续审,管理人接替诉讼;
- 第二,受理后新生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 第三,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提债权确认诉讼,胜诉后仍须参与破产分配,不得个别执行。 本案乙的货款只能申报债权。 旧诉续审、新诉集中、有仲裁仍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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