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后新诉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商法-67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常考 · 248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供应商乙公司欲就未获清偿的货款起诉丙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乙还主张双方有仲裁条款,可直接申请仲裁。问乙应如何主张权利,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结论:乙不得另行起诉并申请执行,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仲裁条款的须向选定仲裁机构确认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受理前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中止,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续行。
  1. 第一,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由原法院续审,管理人接替诉讼;
  2. 第二,受理后新生的诉讼由破产法院集中管辖;
  3. 第三,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可提债权确认诉讼,胜诉后仍须参与破产分配,不得个别执行。 本案乙的货款只能申报债权。 旧诉续审、新诉集中、有仲裁仍仲裁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4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