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完毕合同由管理人决定去留

商法-66 · 破产申请与受理 · 案例题 · 常考 · 226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厂签订黄金采购合同,约定甲付款、乙交货。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双方均未履行。管理人收到乙厂催告后第40日仍未答复。问该合同是否解除,乙厂的交货义务是否仍然存在?
结论:该合同已视为解除,乙厂交货义务消灭。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要件为:
  1. 第一,合同成立于受理之前;
  2. 第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3. 第三,管理人须在受理后2个月内通知,或在收到催告后30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解除;决定履行却拒不提供担保的,同样视为解除。 本案管理人超过三十日未答复,合同视为解除,双方给付义务终止,乙厂只能就解除所受损害申报债权。 2个月不通知、30日不答复、不担保,均视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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