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追缴未缴与抽逃出资

商法-79 · 债务人财产 · 常考 · 253 字 · 4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2024年3月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管理人核查发现股东张某认缴出资500万元、约定2027年12月缴清,实缴仅100万元;股东李某曾抽逃出资80万元。管理人要求二人补足,张某以期限未至为由抗辩。问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结论:管理人有权要求张某缴足未缴的400万元、李某返还抽逃的80万元,张某的期限与时效抗辩均不成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要求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限制。要件:一、已受理破产申请;二、出资人存在未缴出资或抽逃出资;三、追缴为管理人法定职责,不受出资期限与诉讼时效限制。本案:甲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张某不得以期限未至或时效已过为由拒缴,李某应返还80万元;管理人还可向协助抽逃者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管追责。 追出资双不限:不看期限,不看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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