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的构成要件

商法-204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供销合同,甲公司收货后拖欠货款,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甲公司因股东与管理层矛盾、战略反复,长期巨额亏损且无法弥补,并已办理注销登记。问:甲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甲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须同时满足两项:
  1.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者具备其一即可。 本案中,乙公司的货款债权依法成立且已届清偿期,甲公司拖欠未付,属到期货款未获清偿;甲公司长期巨额亏损、无法弥补,经营上扭亏困难,与解释所列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情形相符,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其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看清偿能力,与公司是否已注销登记、股东是否有过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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