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让他人财产的救济

商法-83 · 债务人财产 · 案例题 · 常考 · 201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丙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管理人查明:受理前两个月,丙公司将其租用的蓝天公司冲压线卖给不知情的丁公司并已交付,价款收讫,丁公司拒绝返还。问:蓝天公司应如何救济自己的利益?
结论:蓝天公司不能取回设备,只能就损失申报债权,按普通破产债权受偿。依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第31条,违法转让他人财产时,受让人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的,原权利人不得取回,损失在受理前作普通债权、受理后作共益债务;未取得所有权的,原权利人可追回。要件:债务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不知情、对价合理、已交付。本案四项均具备,丁公司取得所有权;转让在受理前,故为普通债权。前普通、后共益 定性看受理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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