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直接申请重整的条件

商法-147 · 企业破产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欠乙、丙两公司到期债务均无力清偿,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乙、丙遂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问:乙、丙可否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可以。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请求权基础为《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法》第70条,债权人在此享有重整申请权。
  1. 第一,申请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
  2. 第二,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
  3. 第三,无须先经破产清算,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 本案中,乙、丙对甲公司的债权均已届期而分文未获清偿,甲公司财产不足覆盖全部负债,存在破产原因;乙、丙可径行申请重整,法院应予受理。 有债权、不清偿、不必先清算,一步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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