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与逾期举证

民诉-155 · 证据与证明 · 常考 · 26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举证期限的确定规则与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法院准许。法定期间: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7日,二审提交新证据的不得少于10日。需要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延长后仍然不能完成的可以再次申请。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因客观原因逾期,或者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的,原则上不予采纳,但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采纳并训诫。证据失权是例外,采纳加制裁是常态。《民诉法解释》第99条、《民事诉讼法》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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