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民诉-158 · 证据与证明 · 常考 · 228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情形与质证要求。
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有严格边界,仅限审理确有需要的情形,不得为弥补一方举证不足而代劳。
  1.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职权调查。
  2. 第二,涉及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
  3. 第三,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
  4. 第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借诉讼损害他人权益可能的。
  5. 第五,程序性事项,如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上须在开庭时出示自行收集的证据,让双方发表意见并说明取证经过,未经该环节不得径直采信。判断口径:超出上述范围主动补强的,属越权取证。《民诉法解释》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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