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题干
甲系公司高管,乙为其下属。二人因工作安排生隙,乙在私人微信群内发布侮辱、诋毁甲的言论。乙离职后甲收回其电脑,擅自翻看电脑内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录屏,起诉乙侵害名誉权,提交该视频为证。乙以侵犯隐私为由抗辩。问:法院能否采信该录屏视频?
法院不应采信该录屏视频。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6条,证据须以合法方法取得,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 第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第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排除。 本案中,涉案记录存于乙的私人微信,属其不愿他人知悉的私密信息;甲未获乙同意即翻看并录屏,擅自侵入私人空间,侵害隐私权,取证手段已落入第一种情形,该视频丧失证据能力,应依法排除。手段违法即排除 取证合法性看三点:权益、禁令、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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