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题干
甲购买乙公司生产的护肤品,用后皮肤红肿发炎,起诉乙公司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乙公司否认与其产品有关。甲提交室友丙诉乙公司同类产品损害赔偿案的生效判决书,该判决已认定产品有质量问题及因果关系。问: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应按无过错责任分配证明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担责;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3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无须举证。
据此:
- 第一,原告应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 第二,原告应证明损害后果;
- 第三,被告应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
- 第四,生效判决确认的因果关系属免证事实,主张推翻者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已由丙案生效判决认定,故甲只需证明损害后果,无须再证因果关系;乙公司若抗辩,须就免责事由或推翻该因果关系举证。 缺陷加损害归原告,免责事由归被告;预决因果免证,谁推翻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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