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致害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诉-74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常考 · 227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宿舍楼过道被乙堆放的杂物砸伤,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乙赔偿。本案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①本案应认定在过错要件上成立过错推定,过错并非由原告举证的要件。 ②依据《民法典》第1255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 ③分配如下:
  1. 第一,原告须就致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举证;
  2. 第二,被告须就自身无过错举证;
  3. 第三,被告主张减责、免责的,还须证明法定减免责事由存在。 ④本案中,甲被乙堆放于过道的杂物砸伤,其举证范围仅限前段三项,不问乙有无过失;乙不能证明自己对该堆放物管理无过错,即应赔偿,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过错推定并非无过错责任,被告仍可举证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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