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要件

民诉-161 · 证据 · 常考 · 28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前提与申请方式,以及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时的认定后果。
文书提出命令,是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时,负举证责任一方借法院之力取得证据的救济途径。
  1. 第一,适用前提是该书证在对方手中,且与待证事实有关、有证明必要。
  2. 第二,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书证名称、内容及由对方控制的理由。
  3. 第三,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因提交所生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4. 第四,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以妨碍使用为目的毁灭书证的,另可罚款、拘留。判断口径:先审查证据是否由对方控制,再审查申请是否按期、理由是否成立,最后视拒不提交的具体情形认定内容真实或给予制裁。参见《民诉法解释》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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