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证与反证的区分标准
题干
甲起诉乙支付拖欠水泥款35万元,提交乙签名的送货单载明货款35万元。乙辩称实收20万元,并提交甲所写字条,载明乙实收货物20万元、原35万元送货单未发货部分不再作数。该字条是本证还是反证?
该字条兼具本证与反证双重性质,究竟归入何者取决于其所证明的对象。《民事诉讼法》第67条
- 第一,证明责任按主张者负证明责任分配;
- 第二,本证是负证明责任一方为证明己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 第三,反证是不负证明责任一方为动摇对方主张而提出的证据。 本案中,乙以字条主张货款已由35万元减为20万元,属债务金额变更,该变更事实由其提出并负证明责任,故这一部分为本证性质;字条同时印证其未收足35万元货物、原债务自始未成立,其对否定事实不负证明责任,故这一部分为反证性质。 本证与反证的分水岭是证明责任归属,而非证据由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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