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民诉-65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常考 · 22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网购时受乙虚假宣传欺骗,损失一万五千元,遂起诉乙,并向法院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其证明力应如何判断?
结论:该打印件具有证据能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查证属实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对电子数据原件作了专门规定。要件为:
  1. 第一,形成于电子介质;
  2. 第二,能够反映案件事实;
  3. 第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本案中,涉案转账记录系网络支付生成,其截图打印件直接来源于该电子数据,应视为原件,故具备证据资格;但证明力须结合全案综合判断。 无证据能力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力不足者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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