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与补强

民诉-157 · 证据与证明 · 常考 · 29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与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类型。
取证方法与来源决定证据能否采用: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只能补强。
  1. 第一,排除对象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
  2. 第二,补强规则针对证明力偏弱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定案。
  3. 第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不相称的证言,须有其他证据印证。
  4. 第四,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以及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 第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亦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判断口径:上述证据并非当然无效,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方可采信。《民诉法解释》第106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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