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分配

民诉-78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必考 · 25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25万元,提交一份带乙签名的借条原件。乙辩称该签名系甲伪造。问:签名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由谁承担?
应由甲承担借条签名真伪的证明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举证负担按主张分配。
  1. 第一,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须负举证责任;
  2. 第二,借条签名是否真实,属该基本事实中的形式真实;
  3. 第三,对方主张权利受妨害或消灭的,就该事实自行举证。 本案中,甲以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签名真伪即归其证明;乙称签名伪造、内容系事后补写,属权利受妨害事实,应由乙举证。乙认可签名真实时,法院可推定内容真实,但不改变上述负担。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关系成立者证基本事实,主张受妨害者证抗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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