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自认的认定

民诉-72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常考 · 209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8万元,称现金交付且未让乙出具借条;乙承认曾向甲借款8万元,但主张已全部返还。问:乙对借款事实的承认能否构成自认?
乙的承认不构成自认。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自认的成立须具备三项要件:
  1. 第一,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
  2. 第二,须针对于己不利的事实;
  3. 第三,须无条件明确承认。 本案中,乙虽承认曾向甲借款,却以款项已全部返还为前提,该陈述属附条件承认,并非无条件对己不利的认可。故法院若认定还款事实,可一并确认对借款的承认;若不认定还款,则该承认不生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之效,甲仍须就8万元现金交付举证。 自认须无条件,附条件承认不产生免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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