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与证明妨碍
题干
甲在乙健身公司办5000元100次计次卡,公司仅出具收据。后公司称卡内仅剩10次,甲主张只消费20次,诉请退还4000元。诉讼中法院责令乙提交后台消费记录,乙以系统故障为由拒不提交。问:法院应如何认定消费次数与剩余预付款?
法院能依证明妨碍规则支持甲的请求,认定剩余80次与4000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书证由对方当事人控制时,法院可责令其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要件有三:
- 第一,争议书证由对方控制;
- 第二,已申请法院责令提交;
- 第三,拒不提交且无正当理由。 本案消费记录存于乙公司后台,甲无法自行取得,符合第一项;诉讼中法院已责令提交,符合第二项;乙公司仅称系统故障,未作合理解释,符合第三项。故采信甲的主张,按其自述认定仅消费20次、剩余80次,乙公司应继续履行或退还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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