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条件

民诉-75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常考 · 233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诉乙侵犯知识产权,双方就乙所用生产技术是否与甲的专利技术雷同争议甚大。乙的技术开发合同载有其技术内容,甲申请法院责令乙提交,法院准许并通知,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技术雷同的事实成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书证提出命令须具备三项条件:
  1. 第一,书证处于对方控制之下;
  2. 第二,负举证责任方书面申请,且申请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 第三,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本案中,记载乙公司生产技术内容的技术开发合同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就技术雷同负举证证明责任,并已向法院书面申请责令乙提交,法院准许并通知后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法院可推定该书证内容为真,进而认定甲公司主张成立,无需再要求甲公司另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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