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妥协自认的免证效力

民诉-73 · 民事证据与证明 · 案例题 · 常考 · 23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起诉乙返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法院立案后组织双方调解,乙在调解中承认借款未还,因还款方案分歧调解失败,法院恢复审理。乙的承认能否作为本案免证事实?
①不能作为本案免证事实。乙在调解中对借款的承认,不属于可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自认。 ②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7条。 ③要件:
  1. 第一,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
  2. 第二,该妥协性认可须发生于调解或和解程序;
  3. 第三,调解最终未成立的,其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均同意的除外。 ④本案套用:乙为促成调解协议而对借款事实作让步性认可,后因还款方案分歧致调解失败,法院恢复审理,故该承认不产生免证效力,甲仍须就借贷关系举证。调解中的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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