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的认定与原件规则
题干
甲系乙公司股东。乙公司股东分散,经网络会议召开股东会,并在微信群内表决分红方案。甲主张会议未在实体场所进行、表决程序违法,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乙公司提交会议记录、群聊记录及截图打印件。问:上述材料分别属何种法定证据类型?
两类材料均属电子数据。依《民事诉讼法》第66条,电子数据是独立的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另行确立其原件规则。认定要点:
- 第一,以电子介质为载体,信息在计算机或网络系统中生成、传输、存储;
- 第二,可数字化调取,能以数据形式显示并被识别;
- 第三,输出件与原件同源,由电子数据直接输出的打印件视为原件。 本案乙公司股东会经网络会议召开、在微信群表决,会议记录与聊天信息均产生并留存于网络平台;甲所举截图打印件由该类数据直接输出、内容未变,故二者属电子数据,打印件视为原件。先看载体是否电子化,再看输出件是否直接来源于数据介质电子、内容数字、输出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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