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返还责任

商法-18 · 股东出资 · 案例题 · 必考 · 299 字 · 9 个采分点
题干
2024年6月,丁公司股东戊认缴出资500万元并已实缴到位。同年9月,戊与关联方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将500万元以货款名义转出,丁公司并无对应货物入库。债权人己公司现向戊主张责任。戊的行为性质与责任如何?
结论:戊构成抽逃出资,应向丁公司返还500万元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3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返还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情形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包括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转出、关联交易转出。要件:
  1.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2. 第二,股东无对价取回出资;
  3. 第三,损害公司权益。 本案戊以虚假采购合同将实缴出资全额转出,无真实交易,属虚构债权债务转出,直接减少公司责任财产。戊应返还并赔偿;债权人己可请求戊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与瑕疵出资的区别在于出资曾缴足、事后被违法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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