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房屋出资的善意取得

商法-164 · 重点真题·2021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常考 · 24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A公司以登记在自己名下、实为甲所有的房屋,向拟设立的某公司出资;A公司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乙,乙知晓该房屋的真实权属。某公司能否取得该出资房屋?
某公司不能取得该出资房屋。依据《民法典》第311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的,参照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1. 第一,处分人对标的物无处分权;
  2. 第二,受让人受让时须为善意,即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
  3. 第三,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登记。 本案房屋实为甲所有,仅登记错误于A公司名下,A公司以之出资构成无权处分;乙既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权属瑕疵可归于某公司,故某公司受让时并非善意,欠缺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 无权处分+受让人非善意=不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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