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有效与货币出资不足
题干
甲公司以其净资产评估作价500万元出资,并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乙、丙依章程应分别缴付300万元、200万元,实缴仅100万元、50万元。问:如何评价公司成立时三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甲公司以净资产作价出资,合法有效;乙、丙未足额缴纳,构成出资瑕疵。依据《公司法》第48条、《公司法》第49条,非货币财产出资须具备两要件:
- 第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货币出资另须
- 第三,按期足额缴纳。 本案中,甲公司投入的净资产已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500万元,且实际交付公司使用,两项要件均满足,故其出资有效。乙、丙依照章程应分别缴付300万元、200万元,实缴只有100万元、50万元,未履行足额缴纳义务。公司可要求二人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亦可要求其在未缴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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