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弥补亏损不得免除出资义务
题干
昌顺公司亏损严重、公积金不足以弥补,股东会决议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并同时免除股东相应的缴纳出资义务。该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权益应如何救济?
不合法。减资弥补亏损不得免除出资义务依据为《公司法》第225条、《公司法》第226条。
- 第一,用途限于弥补亏损,即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方可减资;限于弥补亏损
- 第二,减资时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去其缴付出资或股款的义务;不得免除出资义务
- 第三,违法减免出资的,股东应退还所得资金、被减免部分恢复原状;减免出资须恢复原状
- 第四,造成损失的,由股东与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主体含董监高本案中,昌顺公司减资补亏同时免除股东相应出资义务,实为变相返还资本,决议内容违法被免出资应恢复缴纳,损失可向股东及有责任的董监高追索。公司可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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