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新股认购权的限制

商法-169 · 重点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常考 · 25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昌盛公司股东乙认缴出资一百万元、届期未缴,公司拟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限制其新股优先认购权。问:该股东会能否作出此项决议?
能。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对出资有瑕疵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作合理限制。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限制,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要件有三:
  1. 第一,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第二,依章程或股东会决议;
  3. 第三,限制合理且相应。 本案中,乙认缴一百万逾期未缴,属于欠缴出资;公司拟以股东会决议限制其认购新股,决议限制符合上述三项要件,限制有效。股东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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