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时未届期出资的加速到期

商法-203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必考 · 23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公司被判决解散后自行组成清算组,清算中发现股东甲认缴的100万元出资尚未缴纳,出资期限亦未届至。问:清算组可否要求甲提前缴纳出资?
清算组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含未届期部分,均应归入清算财产。要件有三:
  1. 第一,公司已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2. 第二,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缴纳期限且未实际缴纳;
  3. 第三,该未缴出资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本案中,某公司经判决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甲认缴的100万元出资期限未至、分文未缴,三项要件均已满足,故该笔出资加速到期,清算组可追缴并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加速到期的触发点是解散清算,不以出资期限届至为前提。
此处 6 个采分点,约 230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6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