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认定
题干
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登记股东为甲、乙、丙及丁公司。甲认缴出资100万元,章程约定其以持有的专利使用权出资,但始终未办理权利转移手续。问:甲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的效力及法律效果如何认定?
该出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出资。依《公司法》第49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类出资须同时具备三项要件:
- 第一,标的能用货币合理估价;
- 第二,可以依法转让;
- 第三,出资人将标的财产的所有权移转给公司。 本案中,甲认缴的是专利使用权,使用许可只授予实施权能,不发生权利归属的变动,无法满足权属移转的要求;加上章程约定的转移手续多年未办,应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正并承担违约责任。非货币财产出资使用权出资不等于所有权出资:非货币出资三要件为可估价、可转让、权属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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