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出资期限的效力与加速到期
题干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远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章程约定缴付期限为2027年12月31日;2024年8月公司欠丙公司到期工程款,2025年初无力清偿。问: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是否有效?
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有效。股东分期缴纳出资、自行约定缴付时间,属公司自治事项,法律予以认可,故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但该利益并非绝对,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即被击穿。依据《公司法》第54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要求尚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资。要件:
- 第一,出资已认缴而期限未至;
- 第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第三,请求主体为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本案中,甲、乙认缴500万元、缴付期定于2027年12月31日,期限约定本身有效;但公司2025年初已无力支付对丙的到期工程款,第二要件成立,故丙可请求甲、乙提前缴纳出资,章程期限对丙不得对抗。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期限利益以公司具备清偿能力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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