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出资股东的失权通知效力

商法-108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4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章程定公司成立起两年内缴足出资,二人逾期未缴足,董事长丙因亲属关系长期未催缴,二人转移资产至海外。公司1月4日催缴、限3月15日前缴足,期满二人仍拒。后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该通知产生何种法律效果?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该股东丧失其未缴出资部分的股权,但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依据《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要件为:
  1. 第一,公司已履行催缴程序并载明宽限期;
  2. 第二,宽限期届满仍未缴纳出资;
  3. 第三,经董事会决议;
  4. 第四,公司已发出失权通知。 本案甲乙负两年内缴足之义务却逾期未缴,公司1月4日催缴、限3月15日前缴足,宽限期已届满而二人仍拒缴;董事会作出决议并送达书面通知,四项要件齐备。故自通知发出之日,二人即丧失未缴出资部分股权,但不丧失股东资格。股东失权催缴、宽限、决议、通知,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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