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商法-130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9%股权并已实缴。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甲的分红比例定为13%。此后连续三年,公司均按13%决议向甲分配利润,甲未提异议。现甲以公司未按出资比例分红为由起诉,要求补足差额。问: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不能得到支持。依据《公司法》第210条第4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不受此限。故规则要件为:
  1. 第一,实缴出资比例是默认的分配基准;
  2. 第二,存在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3. 第三,该约定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实际履行。 本案甲实缴持股19%,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甲的分红比例定为13%,甲本人认可;此后连续三年按13%决议分配,甲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各方已达成并持续履行该约定。故甲事后主张按19%补足差额没有依据,其诉请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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