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与责任

商法-104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6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云某公司,丙任董事长。公司决议增资10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由战略投资者丁公司认购、200万元由乙认购,均按期缴付;此后丙协助丁公司以虚构债务的方式将该800万元出资全部转走。问:如何评价丁公司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丁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依据《公司法》第53条。认定要件:
  1. 第一,股东已完成出资缴纳;
  2. 第二,未经法定程序转出出资;
  3. 第三,转出行为损害公司资本充实。 本案中丁公司已按期足额缴付800万元,丙协助其编造虚假债权债务将款项全部转走,既无真实交易基础,也未履行减资等法定程序,三项要件齐备。法律效果上,公司可要求丁公司返还出资并赔偿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长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在抽逃本息限度内请求丁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转出已缴出资只是表象,关键看有无真实对价与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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