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出资不实与赃款货币出资
题干
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甲(持股20%)、乙、丙、丁、戊。甲以机器设备作价40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查明该设备实际仅值200万元;戊的货币出资系贪污所得。问:甲、戊的出资行为应如何评价,具体应如何处理?
甲构成出资不实,戊以贪污所得货币出资仍属有效。依据《公司法》第49条第3款、《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
- 第一,实物等非货币财产出资须依法评估作价;
- 第二,评估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即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第三,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后追赃的,应以拍卖或变卖股权方式处置。 本案甲认缴400万元而设备仅值200万元,差额部分应由其补足并赔偿公司损失,乙、丙、丁、戊作为设立时股东在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戊的出资有效,仅须处置其股权。出资不实补足差额不以公司先行催告为前提,其他发起人对外担责后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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