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履行与责任归属

民法-11 · 合同的履行 · 必考 · 208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则直接将货物交付丙公司,并约定丙公司可自行请求乙公司交货。后丙公司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也未交货。问:两项义务的违约责任分别由谁向谁承担?
结论:丙逾期付款由甲向乙担责;乙未交货仍向甲担责,丙可依约定请求乙交货。依据:《民法典》第523条:由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由债务人担责。《民法典》第522条:第三人可直接请求时,债务人不履行应向第三人担责。要件:由第三人履行不转移责任;向第三人履行仍由债权人索赔;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直接请求,债务人可抗辩。套用:代付责任在甲而非丙,交货责任在乙,丙可独立索赔。 后者不同于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时债权人可拒绝
此处 5 个采分点,约 208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5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