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权利边界
题干
甲在乙经营的手机店按新机价格购买A型手机一部,指定送交妻子丙,并约定按丙的要求送达。次日丙在营业时间致电乙要求送货,乙应允并送达。丙使用后发现该机为二手翻新机。问:丙能否主张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
①丙不能主张撤销该手机买卖合同。不能
②依《民法典》第522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只取得直接请求履行和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③
- 第一,仅享请求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于请求交付、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二,撤销权归当事人——因欺诈、重大误解等消灭合同的权利由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行使;
- 第三,身份不转化——第三人受领履行或催告履行,并不会使其成为合同当事人。 ④本案甲与乙成立手机买卖合同并约定向丙送货,丙致电催告并受领,属于真正利益第三人;其可请求乙交付新机或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合同。 撤销权只属于合同当事人,利益第三人仅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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