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拒绝履行与替代交易差价赔偿

民法-197 · 延伸模拟提升题 · 案例题 · 常考 · 27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约定200吨、每吨1000元,甲公司因赶工须于5月29日前交货。5月23日乙公司称生产线故障需延期一个月交货,甲公司即回复解除合同,并按每吨1300元另行采购,多支出6万元。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赔偿6万元?
甲公司有权索赔,甲公司有权请求赔偿6万元。依据《民法典》第584条、《民法典》第563条,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限。要件为:
  1. 第一,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前明示不履行主要义务,期前拒绝履行;
  2. 第二,该行为使相对方订约目的落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 第三,守约方解除后以合理方式另行交易,解除后合理替代交易。 本案中,乙公司于5月23日告知生产线故障、需推迟一个月交货,到期前表示无法按时供货;甲公司为赶工期回复解除,合同已消灭,随后按每吨1300元另购200吨,多支出6万元,差价即为替代交易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要件链:期前拒履—目的落空—解除—替代交易—赔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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