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民法-120 · 债的保全 · 案例题 · 常考 · 226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金钱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乙公司已无力偿还。问:甲公司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
甲公司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到期债权,依据为《民法典》第535条。其成立须具备三项:
  1.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
  2.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即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
  3. 第三,该懈怠妨碍债权实现。 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合法并已届清偿期,乙公司对丙公司握有到期债权却既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显然构成怠于行使权利,加之乙公司无力清偿,使甲公司债权受有损害,故甲公司得突破合同相对性,在自身债权额度内请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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