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与物上代位
题干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厂房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后厂房因火灾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核定赔付400万元,甲公司致函保险公司暂缓支付。乙银行应如何主张权利?
乙银行可就该400万元保险金优先受偿,且抵押权顺位不发生变动。依据《民法典》第386条、《民法典》第390条,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与物上代位性。
- 第一,须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且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
- 第二,担保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形态变化;
- 第三,代位物限于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担保物权人在原顺位内优先受偿,而非顺位重置;
- 第四,向给付义务人发出给付通知后,其只能向担保物权人给付。 本案厂房已灭失,保险金属代位物,乙银行可请求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400万元;甲公司要求暂缓支付不影响该权利,法院可通知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代位物上的担保顺位沿用原顺位,不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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