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方式

民法-135 · 合同的履行 · 案例题 · 常考 · 27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乙将其持有的丙公司60%股权转让给甲,甲支付价款300万元,乙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双方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后乙起诉请求甲付款,甲以同时履行抗辩并提起反诉。法院应如何判决?
法院应作同时履行判决,不能判令甲单方先行付款。依据《民法典》第525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1条第2款,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未约定先后顺序的,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履行;诉讼中以此抗辩并反诉的,法院应当作出双方同时履行的判决,判项还须载明申请执行方应先完成自己的给付。要件有三:
  1. 第一,双方互负债务且互为对待给付;
  2. 第二,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
  3. 第三,一方在对方履行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甲付款与乙交股权、配合变更登记互为对价,没有先后约定,乙先行起诉索款,甲抗辩并反诉,抗辩成立,故履行与执行互为条件。 无顺序则同时履行,判项与执行均以此为准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4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